主题词:钢铁

钢铁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确定

2010-07-13 中国冶金投资网
 
中投顾问提示:作为中国钢铁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限定性文件,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(下称《规范条件》)终于确定公布,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,新项目的审批及信贷等多个环节将受到限制。

  作为中国钢铁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限定性文件,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(下称《规范条件》)终于确定公布,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,新项目的审批及信贷等多个环节将受到限制。

  7月12日,工信部在“全国钢铁工业工作会议”上公开了《规范条件》。文件对钢铁企业在环境保护、能耗、生产规模等方面做了一系列规定,以推进对钢铁行业的规范管理,并为其他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做好促进钢铁企业兼并重组、淘汰落后和扶持优势企业发展等工作提供重要依据。

  对于业内争议最大的生产规模问题,《规范条件》给出的标准是:2009年普钢企业粗钢产量100万吨及以上,特钢企业30万吨及以上,且合金钢比大于60%(不含合金钢比100%的高速钢、工模具钢等专业化企业)。

  而对于备受关注的环境保护以及能源消耗相关约束,《规范条件》规定,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,未经环评审批的,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。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,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检测和治理设施,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。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、达标排放,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,同时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,配备必要的能源计量器具。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。

  《规范条件》规定了具体的排放标准: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立方米,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千克,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.8千克。

  此外,钢铁企业应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、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。钢铁企业不得拖欠国家税收和职工工资,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。

  《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》是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,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》的重要配套政策。根据规定,不具备上述规范条件的企业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,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逐步退出钢铁生产。对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,有关部门不予核准或备案新的项目,不予配置新的矿山资源和土地,不予新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,不予提供信贷支持。

  工信部部长李毅中当天在会上表示,由于钢铁产能释放过快,预计今年我国钢产量将达6.2亿至6.3亿吨,再创历史新高。过快的产能释放,超过了需求的增长,加大了国内市场压力,必须坚定信心下大力气抑制钢铁产能的过快增长。
 
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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